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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协调,制订统一的审批程序和图表文本,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实行村委会集体会审和镇(街道)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联合办理制度,做到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建房名单和审批结果公开,并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十三)完善管理制度。镇(街道)要建立农民建房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和有关责任人签字等制度。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违反相关规定或参与违法违规建设的,通过行业协会实施相应的自律措施。建立村级组织集体土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完善农民建房村规民约,实施农民建房承诺和轮候排序制度,推广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建立问责机制,对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民建房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四)实施联动执法。依托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中心)的执法联动功能,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对规划村庄布点外农民建房的执法管控,坚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加强农民建房监管,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十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收支平衡机制。加强项目投融资管理,严格议事和决策程序,规范投融资行为。加强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管理,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用途,有效控制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四、落实主体责任(十六)健全管理机制。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健全县(市、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基层规划机构的人员力量和管理能力,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十七)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政府负责农房管理办法、配套政策和奖惩办法的制订。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实施及与村庄布点规划的衔接,制订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安排落实用地空间指标,做好农民宅基地相关确权登记发证等监督管理工作;农经部门负责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政策,优化保障农民建房措施,加强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工作的监管。财政、金融、国资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整治等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农房建设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以及融资平台的运行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村庄布点规划外建房、超面积建房等违法行为。镇(街道)作为农民建房的监管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工作负总责。村级组织作为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主体,负责农民建房申请审查、过程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上报。(十八)强化考核监督。将农房改造集聚和村庄布点规划外建房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农房改造集聚重点考核规划集聚点的空间指标、土地指标保障和基础设施投入情况,建房管控重点考核村庄布点规划外建房情况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完善党委政府督查、人大政协视察、媒体公开报道等复合督查机制,严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十九)建立用地处罚机制。实行农民建房与土地利用审批工作挂钩机制,对农民建房管理不到位或出现违法建房、土地违法案件未销号结案的,暂停相关用地审批。嘉政发〔2015〕4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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