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7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1〕20号,温政发〔201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地根据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二)健全工作机制。对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各部门提供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快速办理“绿色通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以“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宣传培训,搭建推介平台,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五、其他事项(一)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金融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原享受的优惠所得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二)市本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奖励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区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奖励补助按市与区(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2〕13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6〕123号)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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