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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行政村是否按照《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本意见的要求实施和开展相关农村消防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机制。要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        (二)积极配合,形成农村消防建设的工作合力。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区域农村消防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农办、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紧紧依靠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农村消防工作上新台阶。各地政府及其农办、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加大对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        (四)筹措资金,为新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管理经费以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保障为主,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主题词:公安消防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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