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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 政策文号:温交〔2013〕128号,温交〔2013〕1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所辖施工、监理单位的约谈,并报市局备案;也可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单位的约谈,并报市局备案;对问题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局可直接约谈相关单位。第六条 约谈应成立约谈小组,以谈话形式进行。市级约谈小组一般由市局相关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领导参加。县级约谈小组可对应参照市级约谈小组组成。第七条 约谈程序(一)如系责成约谈、委托约谈的,由市局向被责成(委托)约谈单位发责成(委托)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被责成(委托)约谈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约谈,约谈和整改情况报市局备案。(二)约谈单位向被约谈单位发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三)约谈单位召开约谈会。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四)约谈单位承担约谈记录和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五)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第八条 约谈处理(一)施工、监理单位被约谈的,将根据省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视被约谈事项和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及效果作相应处理。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的责任,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地方征迁指挥部被约谈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责成(委托)约谈通知书     2.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通知书     3.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记录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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