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开展产前筛查覆盖率要达100%,筛查率达5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街道)覆盖率达100%,农民参合率达85%以上;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2%以上,农村改厕普及率达82%以上。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二、农村公共卫生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及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探索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模式。加强疫情的监测和预警,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2.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3.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将创建卫生村镇作为创建文明村镇的先决条件,建立卫生村镇创建的激励机制。依托文明村镇、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污水的集中收集与处理,积极推广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4.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落实对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外来人口在温居住6个月以上作为常住人口管理。 5.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协调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1.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医疗服务模式,加强卫生支农工作,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2.切实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落实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积极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合格的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努力开展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连续、有效、上门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社区责任医生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2006年底完成服务模式的转化,全市2008年前完成服务模式转化。 3.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认真做好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并逐步建立健康档案。 4.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免费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服务。 5.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扩面步伐。逐步实现方案的统一和筹资水平的提高,扩大受惠面,提高报销比例,逐步形成农民的医疗保障,实现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2.坚持县级大病统筹,完善和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充分。市辖三区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对补偿模式进行规范管理,逐步改变一区一方案的局面。将方案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逐步与城市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使农民与城市居民公平享受医疗资源。瓯海、鹿城、龙湾三区及瑞安、乐清两市要适度增加筹资水平,在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方面可先行一步,积累经验。 3.加强合作医疗指导机构建设。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专门指导机构,并落实相应的编制。指导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要立足长远,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快信息化管理进程,保证管理的规范。加快建立市级信息汇总、资金监管、统计分析中心,为各地数据交换提供平台,真正达到全市合作医疗信息共享。 4.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收支分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钱帐分离制度,不允许挪用、截留资金。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加强培训、指导、督查、审计。市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进行专项审计,县级要每年审计一次,并公示审计结果。 5.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服务监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与指导机构对接,以方便农民报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乡镇卫生院要起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守门员的作用,建立乡镇卫生院初诊制度和转诊制度,努力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小病不出乡镇,大病有效救治。 三、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1.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县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农村卫生改革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要把农村卫生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加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所)、急救站和医疗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 3.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六位一体,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发挥作用。 4.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做好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 5.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年内基本完成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工作。原则上每2-4个乡镇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派出机构,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的配备参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6.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严格准入条件,在全行业内择优聘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强化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继续落实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开展对口支援、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认真实施国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 (二)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改革。 1.县(市、区)政府要努力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不再另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防保健机构。2006年要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交通、经济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临近城区、中心镇的卫生院应侧重公共卫生服务,边远地区、海岛的卫生院要确保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改革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代理制。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以激活其运行机制。改革医疗服务模式,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3.与防保站合署办公的乡镇卫生院,原防保站人员身份不变,防保经费可以定岗不定人的形式,作为卫生院的劳务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即原国家规定的固定工资与津贴部分作档案工资处理,实际报酬纳入卫生院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按劳分配;乡镇(街道)卫生院新增预防保健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采用定岗不定人的方式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对新录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代理制。 4.各地要在2006年6月前对不再列为政府举办的原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造。可改造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也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造,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卫生院改革、创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强化村卫生室的网底功能。根据县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一般一村一室,常住3000人口以上的村可设置二室,城镇所在地村一般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或卫生院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社会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等多种形式承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力度。 1.从2005年起,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市区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设立,各县(市)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2.建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参合农民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从2005年起,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省财政将给予全额补助外,市区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的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3.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经费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 4.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5.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 6.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和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专项资金不冲抵中央、省及市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冲抵县级财政已有的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用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1.各级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高度,提高认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演练、绩效考核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扶持和管理力度,加快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2.市、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农村公共卫生重大问题,并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制订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实绩考核办法,对有关部门、乡镇和村定期进行考核。制定并实施县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公共卫生网。 3.乡镇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县(市、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定期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4.村两委作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的落脚点,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两委做好日常工作。 5.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发改、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环保、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6.充分运用卫生强县、强镇的评估机制,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要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强的考核范围,并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申报;已取得卫生强县、强镇称号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能达标的取消已获得的称号。 7.建立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村和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8.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内容 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1健康教育村村设置健康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户户获得健康教育资料,及时上门宣教;开展育龄妇女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咨询与教育。2健康管理充分利用健康体检、临床诊疗、无偿献血、婚前检查、职业体检、重点人群服务等体检资料,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为农民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3基本医疗惠民服务方便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农忙和疾病防控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社区巡诊,处理常见病患,访视重点对象,落实防控措施,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药收费政策,对困难群众适当减免诊疗费用。4合作医疗便民服务负责合作医疗相关问题的解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本区域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情况。通知并协助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及时报销等。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5儿童保健1.向0-7岁的儿童提供省免疫规划规定的7种一类疫苗的接种服务,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2.0-3岁儿童在首次体格检查时建立系统管理档案,定期接受8次健康体检,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6妇女保健1.向孕产妇提供5次产前检查、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2.向育龄已婚妇女每三年提供1次常见妇女病检查。7老人和困难群体保健为60岁以上老人和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配备社区责任医生,定期随访,跟踪服务,动态管理。8重点疾病社区管理1.结核病:发现病人及时登记报告并督导服药、复查;2.血吸虫病:开展查灭螺、病人检查和药物治疗;3.艾滋病:开展艾滋病咨询,协助做好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药物治疗;4.精神病:对农村精神病人进行监护指导和治疗指导;5.主要慢性病: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肝炎等疾病开展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 序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要求9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按规定要求收集和报告传染病疫情、集体中毒、职业危害及农村集体聚餐、饮用水污染、出生死亡、出生缺陷和外来人员等信息。10环境卫生协管配合做好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和改水改厕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除“四害”工作。11卫生监督协查配合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对农村学校、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展卫生检查。12协助落实疾病防控措施承担或协助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治疗和其它防控工作,协助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上述项目中的劳务性服务开支,从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支出,对农民实行免费服务。 2.国家规定向农民免费提供的项目,如向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免疫接种、艾滋病自愿检测和抗病毒治疗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落实。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