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实施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3〕104号,温政办〔2003〕10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科技局负责审定批准。提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报温州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我市的“三型”企业,轻工“百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者是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强,重视信息化建设,能为顺利实施信息化工程提供人力、财力保障。        (三)作为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的技术支持单位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及软件企业必备的资质,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经营业绩良好,信誉可靠。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信息化工程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主要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情况、技术支持单位情况、工程计划进度安排、详细经费开支预算等。        (三)其它附件,包括实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技术支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实施企业与技术支持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实施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第七条 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计划项目按照《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授予“温州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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