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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营机制,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对应运营补助。(四)撤销和降星。获评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权限作出降低星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星级评定,并收回牌匾:(1)未即时报告运营方变更情况,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2)运营方未变更但超过三个月未开展具体服务的;(3)拒绝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4)承接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5)年度日常考核结果未达到相应星级的;(6)常态化督查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时限、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被降低评定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星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若第三方运营单位变更,则可在运营满一年后提出星级评定申请。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撤销星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由温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温民养〔2023〕33号)同时废止。附件: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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