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浙江温州产业园区

浙江温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温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才需跨地区评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一条我市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健全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实现网上职称政策和评审通知发布、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公布、网上发证等,推进职称评审“最多跑一次”改革。第四十二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完善职称评审服务、咨询工作,及时发布职称政策、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相关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务。第四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人力社保部门,制作电子资格证书,实行资格证书电子化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职称证书专栏进行查询、核验。自主评聘单位评聘信息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标准进行归集。 第六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评委会有违反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造成评审结果不符实际情况的,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评委会办公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实行以个人电子信息档案为基础的职称诚信档案制度。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结果公布部门或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专家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及以上,刑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重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处分决定,重新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低于原职称层级重新聘任。第五十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提及的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