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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05〕1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情况的奖励。(三)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费用。主要包括生态市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费用。(四)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四、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一)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二)属创建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三)属年度考核奖励类的,由市生态办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四)属市生态市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五、生态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一)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申报。(二)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填写《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四)申请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六、生态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照本办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二)市政府依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补助。七、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一)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二)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结果应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申请使用生态专项资金资格二年。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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