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企业优惠政策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部分修订)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市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担保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二○○九年十月十日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21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原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十、建立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均应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应急支付、完工退还和定期通报制度。保证金按合同造价计算,500万元(含)以下按合同造价的3%交纳,500万元以上按合同造价的2%交纳(最低不少于15万元),由施工企业在申领《建筑业类企业诚信手册》、办理招投标或施工许可手续时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专户。对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多个项目的施工企业,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保证金,具体数额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和在建项目总造价核定,最低不少于60万元。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在工程通过验收(或退出施工)且无工资纠纷6个月后退还,期间因欠薪启用保证金的,应责令企业补足并追加不少于原核定数额50%的保证金。在财政、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资金管理由县级以上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保证金应急支付的确认,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做好退款审核等工作。 十三、探索建立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租赁厂房或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其他用工单位以及2年内有过拖欠工资被查处记录的企业,必须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签订“无欠薪责任书”,并按不少于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指定的银行或专户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由经认可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或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工资保证金(担保、抵押质押)在县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上述企业在营业执照年检、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无欠薪责任书”和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质押的凭据;对新办租用场地的经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十、整条删除 十三、整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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