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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6〕26号,温政发〔2016〕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要建立会商协商制度,不定期召开例会,交流工作进度及户改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尤其是要针对推进进度慢的县(市、区)、乡镇,开展重点督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温州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三)注重宣传引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等负责)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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