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优惠政策

【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8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09〕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全职行政管理人员。19.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政策引导,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评估、投资融资、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20.加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开展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培养专利管理专门人才。鼓励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或课程,培养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创造条件,选送人才到国内外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深造,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级实务型管理人才。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系统培训,培育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21.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运用工作。以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快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县域、园区(科技孵化器)、乡镇、行业协会及优势企业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有效贯彻和实施。22.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转化、产业化、执法保护、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1)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补助4万元(同一发明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实用新型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补助0.2万元;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补助0.1万元。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补助。(2)对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每家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补助30万元(同一企业在被认定为上一级试点或示范企业给予经费支持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下一级试点示范企业的支持经费)。对被列为市专利示范镇创建单位、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基地)及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镇、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3)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并获得省相关资助的,予以配套支持。在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专利技术实施转化项目,项目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按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4)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补助。(5)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市区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助(奖励)一次。鼓励创建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品牌,被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区域品牌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被新认定为市品牌示范镇的,给予5万元奖励。本意见所涉及经费按归口部门渠道支出,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本意见所涉及经费支持市本级所属单位或个人,县(市)可参照执行。经费涉及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项支持经费含各级政府部门对该项目的专项补助。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嘉政发〔2009〕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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