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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三)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统筹不同单位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分配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四)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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