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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融资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和协调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落实温州市创业担保基金额度,认真高效开展一类贷款的审核担保、保后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经办银行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附表5、6),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银发〔2017〕72号)自实施之日起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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