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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台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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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参评甲级企业名单中按15-20%的比例进行联合评定。评为甲级企业的,由市级主管部门联合颁发证书或标匾。”(七)原《办法》的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 甲级、乙级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从结案之日起降为丙级,实行重点监管,并责令其在1至12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参评其他等级;丙级企业未及时整改或发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立即停止办证,并建议安监、市场监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直至关停。”和“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因单位发生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立即停止办证,并建议安监、市场监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直至关停。”(八)新增“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台州市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办法》(台公通字〔2009〕91号)同时废止。”和“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台州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此外,还对原《办法》的章节、条文的顺序、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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