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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申请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智慧养老,医养结合,家院互融等项目补助,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行文申请专项资金。属于基建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设说明书和当地发改部门立项批文。2.各区申请养老服务专项补助,由各区财政、民政部门于当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提供当地当年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落实(附财政资金拨付文件)情况及计划实施方案。(二)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各地财政、民政部门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下达补助文件。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大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也可实行分次拨付。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到民政部门或项目单位。6.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一)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宣传,属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项目,须在项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统一标识。(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财务监管,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资金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适时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市财政局联系处室:社保处,联系电话0576-88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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