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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各级经信与发改、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质监、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工作。(二)食盐储备问题。市本级、县(市、洞头区)实现分级储备制度,市本级负责鹿城、瓯海、龙湾三个区食盐储备,各县(市)、洞头区负责所在地食盐储备,储备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落实。各地应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储备标准、储备主体、相关部门职责及动用储备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三)推进机制问题。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有盐业公司的所在地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无盐业公司区(鹿城、龙湾、瓯海)可不成立领导小组。(四)历史遗留问题。对前两轮改革中遗留的一些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原则,由各地政府妥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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