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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文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水利厅2022年3月23日附件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为满足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等需要,规范全省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等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全省各级承担水文工作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水文职责单位)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二、职责省、市、县(市、区)各级水文职责单位负责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等所需的水文情报预报成果,接受上级水文职责单位的业务指导。(一)省级职责1.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2.编制和修订全省水文预报预警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3.组织全省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汛前检查;拟定省级年度报汛计划,报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任务。4.承担全省汛期雨水情趋势预测,编制和修订省级预报站的预报方案,指导承担水文预报职责的单位开展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5.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联动,建立和完善全省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全省水情分析、洪水作业预报、预警和会商。6.负责全省防汛水情信息分析,编制全省水情年报,组织或参加暴雨洪水、干旱和其他重大水事件等的水文情况调查与复盘分析。7.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文职责单位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成果,按照相关预案或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8.组织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培训、交流和推广。9.开展其他水文情报预报服务。(二)市级职责1.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2.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汛前检查,编制辖区内报汛计划,报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任务。3.编制和修订市级预报站的预报方案,指导辖区内承担水文预报职责的单位开展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4.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联动,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体系,组织水情分析、洪水作业预报、预警。组织市级水情会商,参加省级水情会商。5.负责辖区内防汛水情信息分析,组织或参与编制水情年报,组织或参加暴雨洪水、干旱和其他重大水事件的水文情况调查与复盘分析。6.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文职责单位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成果,按照相关预案或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7.组织或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培训、交流和推广。8.开展其他水文情报预报服务。(三)县级职责1.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2.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汛前检查,编制辖区内报汛计划,报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任务。3.编制和修订县级预报站的预报方案;指导辖区内承担水文预报职责的单位开展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4.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联动,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体系,组织水情分析、洪水作业预报、预警,参加省、市级水情会商。5.负责辖区内防汛水情信息分析,参加暴雨洪水、干旱和其他重大水事件的水文情况调查与分析。6.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文职责单位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成果,按照相关预案或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7.组织或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培训和交流。8.开展其他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向水文职责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监测和调度运行等信息,接受行业指导。1.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任务。3.承担预报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和修订本工程的预报方案,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参与水文情报预报会商。4.组织和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交流。三、水文情报各级水文职责单位、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以下水文情报工作:1.做好测报设施设备水毁修复、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的维护,确保测报工作正常。2.及时校核修正水文报汛站点基础信息、特征水位、历史统计特征值等重要指标。3.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报汛计划,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及时、准确报送水雨情信息。防汛防台抗旱形势紧急时,加强水雨情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及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频次。4.发现实测水文资料突破历史极值,或遇分洪、决口及水污染等特殊水情时,及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文职责单位报告,并做好应急测报。5.有流量监测任务的测站加强洪水期实测流量监测报送,人工实测流量的报送次数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6.实时水雨情信息统一接入省级平台,实现省、市、县(市、区)和水工程信息共享,重要水情报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的通信设备。7.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24小时值班,非汛期发生较大汛情时及时值班。8.做好水雨情分析,成果包括阶段性总结、梅雨台风水雨情总结、旱情分析及洪水调查分析等。四、水文预报1.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汛期雨水情趋势预测、江河洪水预报、沿海河口水位预报和水库洪水预报等。2.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作业预报等。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遵循《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作业预报严格履行校审、签发流程,及时保存作业预报过程资料成果,做好会商记录,以备复盘。3.当气象、水雨情或工程运行等预报依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滚动预报并共享成果。4.水文预报实行分级管理,推行首席预报员制。五、会商与发布1.各级水文职责单位、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水情会商与发布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成果。重要水雨情报告和水文预报成果,应经过会商,签发后发布。2.承担洪水、旱情和山洪灾害预警任务的各级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或办法规定,根据职责开展相关预警工作,并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3.水文情报预报成果发布后,遇天气、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会商与发布。六、工作保障1.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配置、运行维护、水文预报方案修编等应安排专项经费。2.各级相关单位应重视水文情报预报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并培养结构合理、业务精干、人员稳定的人才队伍。七、附则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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