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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和所审批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具体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和环境保护事故隐患、不文明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法人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项目法人未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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