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优惠政策

【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2日 政策文号:嘉政办发〔2005〕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确认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评审时,领导小组可组织开展实地查勘或企业陈述。第四章  监 测第十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定期监测从企业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第十一条 定期监测按以下程序进行:在每年的2月底前,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在每年3月底前,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农业经济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领导小组对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将监测结果报市政府确认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市特定企业由领导小组直接进行监测。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三年内仍按原评定标准进行监测。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企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三)在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四)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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