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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先行自查,经市地名普查办公室预验收合格后,报省地名普查办公室验收。海域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工作由省、市海洋与渔业部门统一组织。(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十一)成果利用开发。市、县(市、区)编撰出版本地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开展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五、普查的经费保障第二次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位。各地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普查所需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各级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六、普查的工作要求(一)确保普查质量。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普查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开展普查,着力提高普查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二)促进成果应用。各地要按照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理、分析和考证普查数据,依法处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及时编制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等资料。大力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地理数据的整合和共享,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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