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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强化政策指导,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责任,使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医保、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做好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二十九)加快政策配套。各征收主体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及实施细则。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和公寓房安置价,每两年调整一次或重新公布。(三十)加强风险防范。在实施房屋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优先落实安置房源或安置房建设用地,防止“重拆迁、轻安置”问题发生。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到位后,要及时收回或注销土地承包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三十一)加强档案管理。征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公开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在浙江省“阳光征迁”应用场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嘉政发〔202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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