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30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08〕41号,温政发〔2008〕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三)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为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重点办、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组成,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以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温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报备表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业 主 建设单位 招投标情况 开标时间 中标单位 中标价 代理机构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负责人)情况 姓名 电话 住址 注:此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文件要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填报人: 附件2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甲方(业主单位):乙方(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一、甲方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乙方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乙方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导。二、乙方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廉政责任书与《 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各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FONT-SIZE:18pt;FONT-FAMILY:文星简小标宋;FONT-SIZE:12pt;FONT-FAMILY:宋体;PADDING-RIGHT:5.4pt;BORDER-TOP:windowtext0.5ptsolid;PADDING-LEFT:5.4pt;PADDING-BOTTOM:0cm;BORDER-LEFT:mediumnone;WIDTH:162.05pt;PADDING-TOP:0cm;BORDER-BOTTOM:windowtext0.5ptsolid;HEIGHT:5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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