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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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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政策文号:绍政发〔2009〕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落实与市里奖励相应的匹配资金。(三)创新发展机制。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承包转让、股份合作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搞活林权流转,促进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金融部门要广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强信贷支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发展森林休闲旅游项目所需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业的组织化程度。(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年底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规划编制、政策出台、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林业部门要把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列入林业工作重点,着力抓好规划编制和业务指导。旅游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帮助做好促销工作,不断拓展市场空间。交通部门要把通景公路纳入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工程,开辟公交线路,方便游客出行。电力、通讯部门要积极优化服务,支持森林休闲旅游景点开发。工商、财政(地税)、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简化相关证照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一条龙”服务,努力营造部门联动、合力支持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良好氛围。二○○九年七月二日[全文下载]:绍政发(2009)44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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