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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实行镇(乡、街道)动物防疫管理和检疫专管员制度,由上级主管机关和当地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块为主,其编制列入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由各地按照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精神确定。二、严格要求,加强畜牧兽医专业队伍建设(一)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的录用。严格把好人员的入口关。新组建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录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配足配强人员力量。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可从现有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中选调,乡镇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可优先从现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职在编人员中录用,不足部分逐年在畜牧兽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具体录用条件和办法(程序)由县(市、区)确定。(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用制,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得续聘。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办法,切实加强管理。三、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一)稳妥推进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改革。1.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原承担的动物疫病诊疗服务职责,原则上应与新组建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分离,整体转为企业;也可根据当前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形势,暂由镇(乡、街道)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待条件基本成熟后转为企业,以稳定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原从事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的实体,要与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人员、机构、财产上彻底分离,并抓紧改制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由县(市、区)确定。2.镇(乡、街道)动物疫病诊疗服务机构转为企业后,其受委托承担的畜禽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等公益性服务,政府对其补助的各项费用可保持不变;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承担的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工作量给予合理的报酬。3.县(市、区)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工商企业、畜牧业龙头企业和动物疫病诊疗组织原有员工参与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整体改制。(二)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检疫协查员制度。在畜禽散养比例较高的畜牧主产区,可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测报员和检疫协检员制度。聘任的村动物防疫员、疫情测报员和检疫协检员,具体承担免疫档案管理、动物防疫巡查和协助产地检疫等。在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量大面广的地区,可以聘任具有检疫员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检疫工作。(三)加快实施执业兽医制度。要在各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畜牧业龙头企业、动物饲养场、畜禽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全面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加强对执业兽医及动物防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各地动物疫病的防治力量。四、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一)保障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根据浙政发〔2005〕31号文件的规定,市、县(市、区)在确定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后,其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购买服务的经费应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同时,各级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其检疫和其它管理规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加强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两级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的设施和配备,提高其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要认真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五、加强领导,确保畜牧兽医体系改革顺利进行(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工作,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等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二)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关心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编制、人事、财政、农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地要抓紧制订畜牧兽医体系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录用及安置等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确保稳定。(三)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县(市、区)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承担本级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工作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协助和指导镇(乡、街道)做好动物防疫、免疫和疫情扑灭等工作。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还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好动物疫病诊疗机构、畜牧业龙头企业、畜禽专业合作社、民营动物诊疗单位的兽医队伍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力量,做好动物免疫、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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