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4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06〕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及时协调和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全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提升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水平 (四)明确目标,培育形成一批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到2010年,全市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总产值超过3000亿元;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乡镇工业功能区达到5家以上,超50亿元达到20家以上。 (五)科学规划,努力构筑区域经济发展的载体群。坚持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与城市及小城镇建设、城乡一体化工作同规划、同实施。要从培育四大产业集群、增强区域经济整体竞争优势出发,进一步修编完善乡镇工业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划。到201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基础完善、功能配套、各具特色、联动发展的工业经济发展载体群。 (六)完善功能,不断提高乡镇工业功能区档次。要不断完善乡镇工业功能区各项配套功能,进一步提高承载力。要积极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工业功能区的环境保护管理监察体系,实行污水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积极倡导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从2006年起,对积极开展并通过ISO14000认证、认真制定并实施生态园区建设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乡镇工业功能区,各地要予以表彰奖励。 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 (七)控制零星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要把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向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引导各类工业项目向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集聚,在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以外的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停止审批。 (八)明确产业定位,强化对主导产业的培育。各乡镇工业功能区要以培育发展产业集群为目标,围绕“做专、做特、做精、做优”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主导产业,切实加大产业招商力度,努力培育富有特色和个性的主导产业,逐步形成与众不同的产业比较优势,提高乡镇工业功能区的竞争力。 (九)加快产业集聚,打造特色产业功能区。要努力打破行政区划界线,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的办法措施。通过合理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等方式,鼓励特色产业跨区域集聚,引导向乡镇工业功能区落户,努力把乡镇工业功能区打造成为特色产业功能区。 (十)鼓励共建乡镇工业功能区。为调整优化乡镇工业功能区的空间布局,提高建设水平,实现招商引资信息和基础设施资源的充分共享,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管理、责任分担、利益分享”的原则,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实行土地指标等的倾斜,积极引导和鼓励区域相邻的乡镇联合开发建设乡镇工业功能区,努力构筑一批具有较强承载能力的高品位的乡镇工业功能区。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加大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市本级各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下同)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其中,市级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予以补助。 (十二)创新工作思路,拓宽融资渠道。要在努力争取信贷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采取BT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加速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将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组建乡镇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并由其融资的方式,解决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筹措问题。 (十三)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担保机构。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联合组建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的小城镇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担保机构(其中市出资2000万元,南湖区、秀洲区各出资1500万元),专门为市本级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担保,并以乡镇进行反担保。各县(市)也要分别成立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十四)建立小城镇建设与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互动开发机制。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让的各类经营性用地收益,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安排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从2006年起,五年内对乡镇工业功能区范围内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环比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给乡镇工业功能区,专项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创新开发建设运行机制 (十六)严格执行项目供地标准。新落户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的投资密度和容积率指标,在省“双控”指标的基础上分别再提高20%和0.1。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或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标准厂房。 (十七)鼓励建设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按照“统一规划、多企一地、厂房自建、生活后勤配套设施统建统管”的原则,大力推进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其中市级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原则上都应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也应积极规划建设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创业中心或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集聚区。加大中小企业创业中心项目的扶持力度,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中,重点审核其建筑容积率,对投资强度不按一般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十八)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凡未建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的乡镇工业功能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有条件的中心村也可建设标准厂房,以形成工业集聚点,促进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以入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要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补助力度,其中对由市区各乡镇工业功能区或中心村建设的,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达1.2以上、层数达四层(含四层)以上部分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 (十九)探索建立工业区联动开发机制。积极鼓励省级经济开发区与乡镇工业功能区结成利益共同体,以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培育为前提,把乡镇工业功能区作为省级开发区的配套区,由双方进行统筹规划、共同开发,充分发挥省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资源优势,实现互补双赢。与省级开发区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乡镇工业功能区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以省级开发区配套区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和招商。省级开发区应加强对配套区开发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提供相关的招商引资信息,促进配套区健康快速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