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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应设立人才集体户,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各类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迁入温州市,是指市外户口迁入温州及温州市内各县、市(市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常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本规定所称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本规定所称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指居住房屋出租人按照《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居住房屋。第十二条 本市户口迁移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在省内任意地区的居住和就业年限,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纳入当地累计认可。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第十四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关于户籍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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