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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属地外办报市外办,再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省外办、省政府、全国友协和外交部审批;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交流关系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外办审批。(五)市级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与外国相应机构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事先须征求市外办意见。市教育局是本市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友好校际关系的主管部门。各学校与外国学校建立友好校际关系前应征求市外办意见,由市教育局审批,批复件抄市外办备案。五、申报材料申报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和友好交流关系,当地政府外事主管部门须向上一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1.要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或友好交流关系的请示件;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或友好交流关系的协议书(中、外文本草案);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简介;4.对方城市政府(议会)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双方政府间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政府领导人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5.双方开展交流情况;6.征求我驻结对城市所在国使(领)馆的回复意见(仅限申报友好城市关系)。六、附则本规定由市外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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