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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该决策建议的提出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工作内容和程序:   1.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一般情况下,应有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若涉及到县(市、区)的,事先要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事先应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原则上除时效性很强或必须限期决策的事项可在报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决策外,应再组织深入调研,对不同意见进行分析、比较,修改完善相应的建议方案并基本协商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决策。   3.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论证评估。及时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必要时应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决策事项,要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5.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呈报到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相关领导审核。   (三)拟提交市政府决策审议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初审,市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市长审核。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的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相关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会签及会审意见等材料。   1.决策材料由决策事项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汇编成册,于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按要求数量送到市政府办公室;   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相关决策材料,并对其中的议题材料进行格式把关。   (二)通知与会。市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列席会议人员的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并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通知、决策材料书面送达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讨论决策。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1.充分讨论。先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介绍或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汇报会议议题;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第五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要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市政府决策咨询系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确保市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按照《嘉兴市政府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嘉兴政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各项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反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或对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大小,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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