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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07〕1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牵头部门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统一推荐上报,并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内容   1.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2.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3.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考核内容和评选条件为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认真贯彻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优质完成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为市场主体搞好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努力推进项目建设,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五、奖励额度和奖励对象  1.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  奖励额度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奖金额度按奖励等次的50%比例确定。  奖励对象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区、新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从事服务业日常管理工作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2.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  奖励额度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奖励对象为各推进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的有关人员。配合部门的考核和奖励由各推进组牵头部门负责并在获奖奖金中考虑,原则上牵头单位的奖金额度按所得奖金的50%确定。  3.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个人  全市共评选出51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额度为每人2000元。  奖励资金统一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其他事项  1.考核内容或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尚未纳入政府统计制度范围的,以相关行业综合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作为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2.计算总得分出现小数点时,按保留一位小数计。  3.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4.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2.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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