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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资本参与温州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2〕91号,温政发〔2012〕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配合。(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价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使用价值评估细则另行制订。六、公开出让与管理服务(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港口岸线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实施。(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或“一事一议”方式明确港口岸线开发建设权的项目,发改、经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水利、环保、海事、财政、港航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做好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审批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港口规划使用要求的项目要建立退出机制。七、组织领导(一)建立温州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海洋与渔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海事、港航、温州港集团等单位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成员由上述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二)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港口岸线开发利用计划;确定拟招标、拍卖、挂牌港口岸线项目的出让条件及出让方式;初步审核“一事一议”项目方案;协调港口岸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1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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