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政策文号:温财金〔2023〕10号,温财金〔2023〕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结果由市国金公司报管委办提请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五)市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完善投资方案,经市国金公司初审后,提请管委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六)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基金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特别重大的投资事项经管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决策,并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向市委请示报告。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事项可由市国金公司自主决策,可不受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自主决策累计总额不超过1亿元(含)。第二十五条 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在市国金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的,由市基金公司报市国金公司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管委办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第二十七条 投后管理中如发生重大事项市基金公司应报市国金公司初审后及时向管委办报告。第五章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母基金与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重点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对温返投额超出重点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1.5倍后,每超出认缴出资额1%,可按重点产业基金全部收益的0.8%让利给管理机构,最高让利80%(含)。直接投资项目一般采用同股同权,对政策效果明显的项目可适当让利。第三十条 在章程或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重点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第三十一条 投资期满后,子基金、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无法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基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市国金公司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市基金公司与各方协商办理。第六章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第三十二条管委办建立重点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重点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直接投资项目绩效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报管委办。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度向市基金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重点产业基金年初累计对外认缴金额为基数,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费用比例为1%;良好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8%;合格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6%;不达标档次的,费用比例为0.4%。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按考核结果合格档次管理费用的50%支付,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支付。第三十四条 重点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出资到子基金或直投项目,重点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缴纳出资。第三十五条 重点产业基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行专户管理。第三十六条 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给予重点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适当风险容忍度,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的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追责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等市级存量产业基金继续由相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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