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企业优惠政策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部分有效)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指定集中的场所、区域、行业,对住宅等非经营性房产改变用途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放宽登记条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由工商登记机关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2月21日起实施。附件1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幢    号产权所有人房屋用途□经营性用房□非经营性用房   其中:□住宅    □其他非经营性用房□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租赁      □无偿使用      □自有产权    □其他:我(们)已阅读《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金华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范围。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5.使用住宅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管理规约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注:设立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出资人),股份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附件2金华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项目禁设区域(场所)依据1全行业1、违法建筑;2、经鉴定的危房;3、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7条《关于加快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试行)》(金政办发〔2014〕63号)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2、居民住宅楼(院)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3营业性娱乐场所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7条4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6、城市建成区内。《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5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6活禽交易市区主城区(二环路以内)。《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5条《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停止活禽交易、关闭活禽交易市场的通告》(金政告〔2014〕3号)7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6条 8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1、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7条9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10烟花爆竹批发零售1、城市市区(批发、储存仓库);2、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3、面积小于10平方米(零售);4、周边50米范围内已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5、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距离100米以下(零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4、16条11废旧金属收购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12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金华市区一环路以内。《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部分修订内容如下:原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八条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和以下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或能够证明产权和地址的其他材料,不能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属租赁使用的,还应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使用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内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证明;(三)属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的企业,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明;(四)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由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五)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六)无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可提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第八条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注册登记时仅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凡通过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在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下列情况不适用申报承诺制,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场所合法使用材料:(一)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的企业,托管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托管证声明;(二)申请“工位号注册”的企业,应当提交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工位号使用说明;(三)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的,按照专项管理规定执行;(四)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的;(五)地方政府认为不适宜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行业和地域,实行特别管理措施并发布负面清单的。 对附件1《金华市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2《金华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增加“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从事犬只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即时抄送养犬主管部门。禁止在住宅小区内新设立犬只经营场所”。 删除清单第7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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