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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于4月10日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五、普查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六、普查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陈浩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温州广电传媒集团、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中国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分管负责人,市统计调查队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调查队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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