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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以及经信、国土等责任单位,视工业供地、小微园供地完成情况,在年度考绩中酌情予以加减分。六、加大重大工业项目引进力度。对引进的制造业总投资超20亿元和临港产业超5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对投资方进行特别奖励。对引进超20亿元和50亿元且一年内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30%的重大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考绩中给予记功嘉奖,酌情加分,并确定为工业类优秀单位。七、加大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对市区企业取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财政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订单本地化生产,每增加1家配套企业(与龙头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由同级财政奖励龙头企业10万元。八、加大企业用能置换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出全市单位GDP能耗20%以上,企业主动关停不属于强制淘汰范围、但属于限制类的产能,由同级财政给予腾出的用能空间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单一企业补贴上限为100万元。该企业在今后三年内新上项目时,腾出的用能空间可以作为等量或减量置换指标。九、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奖惩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实行财政性存款调度制,对考核优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年期地方财政性资金存款支持;对考核排名居后的,相应扣减地方财政性存款,暂停一年其与政府性项目的合作。十、加大企业发展环境优化力度。实行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内部备案和报批制,推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检查外,一般性的检查安排在每月10日至15日,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本意见涉及的同级财政补助费用,按现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涉工惠企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9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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