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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嘉兴市实施基础设施“千亿”工程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千亿”工程政策处理责任制,做好属地“千亿”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有关协调工作。对在“千亿”工程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千亿”工程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三、建立“千亿”工程实施情况的公开通报制度。由各责任单位落实专人,按季向统计部门和市“千亿”工程办公室上报“千亿”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市、县(市、区)统计局在汇总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时,单列“千亿”工程完成情况,每季度在内部通报,每半年向媒介公开通报,推广经验,宣传典型。四、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力度。编制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各级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加大对前期工作的投入,建立前期工作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规划、勘察、设计、评估、报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对前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有序推进。五、建立县(市、区)财政性资金与“千亿”工程年度计划配套协调机制。把“千亿”工程年度计划作为县(市、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依据和确保的重点;县(市、区)财政性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退出竞争性领域后的国有资产等,都要向“千亿”工程倾斜,确保公益性、基础性等项目建设。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和外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千亿”工程建设,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机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千亿”工程建设资金,审计、财政、纪检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六、凡列入“千亿”工程的项目,均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其中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实施阶段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附件:嘉兴市基础设施“千亿”工程实施计划嘉政发[2004]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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