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2〕97号,温政办〔2012〕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制定并实施。(四)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1.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其他不符合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要求的。2.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资格。3.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示范期届满未再申请的,其示范资格自行停止。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具体工作。各地要落实好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确保本地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为乡镇(街道)和企业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做好服务,积极加强同企业沟通,了解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二)及时交流信息。不定期召开会议,适时总结交流各地开展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创建工作的情况及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面向社会、企业广泛宣传创建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企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吸引广大企业主动参与,扩大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战略实施的良好氛围。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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