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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都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部门要成立倒房纠纷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裁定纠纷。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延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二)制定配套政策。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三)强化责任考核。把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心尽力抓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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