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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选派得力干部(原则上应为正科级)担任法制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加强和改善法制机构的人员、保障经费等,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及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三、县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根据我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基础、现状和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必须进一步充实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设置2个以上内设科室,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备2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四、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做好政府和部门领导依法行政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本领,不断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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