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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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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具体备案审查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报送备案材料的格式,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参考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8号)要求执行。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报备说明以及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其中,报备说明应包括制发文件的涉法内容、制定程序、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等内容。备案审查时,对报备材料不齐、超期限报备或内容、程序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情作出补正材料、不予备案、停止执行或撤销等决定。五、相关工作要求(一)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应当实行备案审查。(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依法应当公开而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1)172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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