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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等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此外,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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