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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9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4〕98号,温政办〔2014〕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用于质量建设;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政府,其政府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二)营造浓厚的质量建设氛围。以《温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为契机,开展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百日攻坚活动,广泛开展城市质量精神、质量文化大宣传活动,营造加快推进示范创建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激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参与质量强市建设的热情,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示范创建活动的满意度、知晓度、参与度,有效形成上下联动、多方配合、同争共创的良好局面,为示范创建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精心组织质量立市二十周年纪念活动,展示我市质量立市二十年的成功经验和杰出成就。各新闻媒体在百日攻坚活动中要广泛宣传我市质量精神、质量文化和质量建设的成就,反映人民群众的质量感受。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电子显示屏、灯箱广告箱等设施上投放质量公益广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企业在本单位区域利用电子屏、宣传窗、黑板报等开展质量宣传。(三)加大质量建设的投入力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质量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地方GDP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产品(含食品、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稽查办案等经费,切实保障质量安全;要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质量强市建设重点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夯实质量发展基础;要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工作,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不断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同时,要不断提高质量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质量发展的效用。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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