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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牵头做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能力。7.2  演练各级商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物资保障演练,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针对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行动方案。八、附则8.1  奖励与责任在实施公共突发事件物资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8.2  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根据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商务局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本方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8.3  实施日期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温政办〔2006〕106号)中涉及物资应急保障的内容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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