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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办关于设立温州市外国专家雁荡友谊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外事办公室预审后上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3.各申报单位必须在“雁荡友谊奖”授奖前一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各申报单位对推荐参加评选的外国专家的工作评价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评审1.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外经贸局、教育局、人事局、科技局等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人成立“雁荡友谊奖”评审小组,对获奖候选人进行评审。2.评审过程中,可视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3.“雁荡友谊奖”评审小组评审并确定获奖人选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审批。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未收到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书面通知前,任何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情况。第六条 授奖1.对荣获“雁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市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雁荡友谊奖章”和荣誉证书。2.授奖仪式暂定在每年国庆节前后举行,由市领导为获奖的外国专家颁奖。3.对获得“雁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中事迹特别突出者,将被选送参加省“西湖友谊奖”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友谊奖”的评选。第七条 新闻报道1.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2.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第八条 应用解释和生效日期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外事 奖励 通知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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