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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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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指导和调查成果质量的核查和监督。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严格检查验收。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市国土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制订统一的检查方法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的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县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在自查合格并经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质检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预检验收。调查结束后,各地要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进行土地调查成果市级汇总。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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