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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通过新建或从现有公房中调剂一部分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及时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困难和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居住问题。廉租住房制度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也可以采取租金补贴形式,由符合租住廉租条件的职工自行到市场上租房居住。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地方,可以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结合“城中村”的改造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采取优惠扶持政策,由政府部门组织,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建设“安心社区”,切实解决外来人员居住困难。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具备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各地应积极探索建设低价位商品住房的办法予以解决。六、加强商品房销(预)售的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按揭抵押登记备案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商品房预售证发放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凡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含土地款)达不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和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房地产、工商等部门在房地产市场整顿中要重点查处违规炒“楼花”等牟利行为。各地可以作出高于国家和省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和要求的规定,提高商品房预售标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定)款性质的费用。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以及存在其他违规销(预)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查处的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商品房销(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当地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发放条件,坚持建立和完善(预)购买商品房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登记备案。七、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管理的规定,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商、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条件,逐步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从(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服务制度。对利用虚假信息牟利,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等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地要以培育物业管理市场为出发点,进一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一次性收缴工作。针对当前物业管理水平整体相对不高,多数企业亏损现象严重的现状,各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付使用房屋建设过程的监控力度,从根本上保证房屋质量符合设计条件和要求。各地要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改变单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建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促使由市场竞争产生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特别是中级职称以上专业和应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合格企业入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制度,加大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力度,做好小区配套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住宅小区的建设水平,提升小区的居住质量,为推行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八、规范发展房地产金融业务,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各地在发展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19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735号),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积极征求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和实力情况,并加强对企业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贷款、商品房销(预)售资金的监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切实加强个人房地产金融业务的管理,申请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的,所购房产必须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及抵借比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其中个人申请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其建设进度应符合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标准。九、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制定房屋拆迁规定与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办法,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被拆迁人了解拆迁政策,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意见较大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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