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18年8月底前制订县级三年行动计划,报市水利局备案。同时,要简化审批程序,尽快让行动计划落地。(二)加大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力度。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可以实现城镇管网延伸的村全部纳入延伸并网规划,实施管网延伸且入户到位。统筹推进规模化水厂并网建设,充分发挥城镇水厂联动调水供水能力。按照规划供水目标、现有水质标准等,深入开展规模化水厂新建、提升改造工作,需建则建、该扩则扩、该提则提,全面满足城镇供水管网延伸覆盖要求。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由市公用、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其他县(市)的管网延伸工作由当地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到2020年,完成483个平原农村的管网延伸建设,受益人口54.89万人。(三)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提升力度。城镇管网延伸不到的山区农村饮用水工程,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努力提高硬件设施标准,分批次逐步开展提升工作。要积极实施包括水源工程建设、制水工艺完善、供水管网改造、安防设施增设、自动化检测等内容的巩固提升建设,提高山区的供水保证率和饮用水水质,具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缺少优质水源、水源保证率不高的地区,通过蓄水、引水、提水等工程措施,新建一批农村供水水源工程。二是加大单村供水工程整合力度,推进联村并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依法淘汰一批低、小、散、差的单村工程,由单村分散供水向联村集中供水转变。三是因地制宜进行制水工艺改造,完善一批薄弱村的水处理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对老旧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村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消除“跑、冒、滴、漏”和管网二次污染等现象,减少水量浪费、降低制水运行成本,提高供水保证率和供水水质。到2020年,全市完成1002个山区村(不适合城镇管网延伸的村)的巩固提升建设,受益人口85.71万人。(四)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乡镇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明确落实县、乡镇两级责任,原则上不再审批村级自建的低标准农村饮用水工程。进一步明确“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的管护机制。要积极推行城乡供水管理一体化,短期内不能实行城乡供水管理一体化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统一、专业的管理原则,由县、乡镇两级责任主体采用委托管理或服务采购等方式,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水平。各地还要因地制宜,积极研究其他长效管理、规范管理、专业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考核规范,努力提升农村饮用水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在2020年实现专业化管理全覆盖的预期目标。(五)加快建立农村供水水价定价机制。发改(物价)等部门要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水价机制,按照“一县一价”的要求逐步实施。实行阶梯水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平原片因管网延伸、管线拉长增加供水成本的,要制订合理的补贴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加快推进山区片农村水费规范收取、规范使用工作,属地乡镇要切实加强辖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理,指导受益村制订村规民约,逐步提高水费收缴率,完善水费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未落实水费收缴、收缴不足或水费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供水设施管理不善的村,要定期进行通报,连续通报的要酌情暂停各类政府性补助。(六)加大农村供水财政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改造、长效管理以及水质检测能力等方面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边远山区、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投入机制。各县(市)由集镇水厂供水的村,进村区间管网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属地水务公司负担,财政给予适当融资贴息,形成的资产归属地水务公司所有,村里不再自筹;市区范围内进村区间管网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公用集团共同承担,村里不再自筹;建设资金已列入相关专项规划或方案的,仍按原确定的方案执行。属于城镇水厂延伸供水的,由于管网基础设施投入较大,造成的经营性亏损部分由财政下达补偿专项资金补贴水务公司。各地要明确政策实施时间节点,已实施项目要合理设置政策缓冲期。(七)严格农村供水保护和执法工作。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水源地的保护和保护范围划定,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整治,提升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到2018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制订水源地环境规划,并按规划实施;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范围划定,并全部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属地乡镇要负责督促和指导水源地所在村制订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到2020年,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率达到100%。水利、卫计、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强化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农村取水、供水、用水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水利、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卫计部门要会同水利、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商合理设置监测点,开展农村水质监测。各部门间要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八)强化农村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各地应统筹卫生、环保、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水质检测资源,谋求最大公约数,建立健全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依托规模较大水厂水质化验室及现有水质检测机构、监测机构、供水管理机构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明确水质检测中心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由水质检测中心对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通报水质状况,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要强化日常的指导、督查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消毒、检测和管理,将其纳入到市对县、县对乡镇(街道)的相关年度考核,强化责任到位,确实提高饮用水安全。(九)营造农村饮水安全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积极筹办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饮水卫生和节水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组织水利、综合执法、卫生等行政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水利等部门要重点抓好若干个“农村饮水安全示范村”,充分发挥示范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以典型带动全局。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市、县、乡镇三级政府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加大行政推动力,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目标要求,坚持属地政府负责制,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市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相关任务在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市本级各区按比例足额配套,纳入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三)加强工作考核。市、县两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考核内容。要层层落实考核机制,量化指标评定,加强年度任务的考核验收,对年度绩效评价(附表3)评分低于60分,以及提升不力、疏于管理、问题突出的地区,严格落实惩罚制度,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年度投资计划表.doc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任务分解表.doc3.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年度绩效评价表.doc4.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部门分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