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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五、组织实施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温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市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各地要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六、工作要求(一)强化领导,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普查范围、内容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二)强化管理,确保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三)强化组织,锻炼队伍。各地要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干部、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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