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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文件。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三、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全文下载]:绍政发(2011)73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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