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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留学人员创业资金,加大对留学人员来温创业的投入和引导力度。        第八条 来温创业的留学人员,由市人事局发给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证书”,享受温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留学人员子女可按国民待遇接受义务教育,并可酌情照顾享受优质教育,在入学考试方面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九条 放宽留学人员企业中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留学人员及其企业聘用的其他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1至5年的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条 工作业绩突出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和岗位等条件的限制,可参照有关政策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对在国外未取得技术职称的,经所在单位和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定后,按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需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免予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按海关规定所购置的1辆免税国产轿车,确因工作需要,凭市人事局证明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予办理牌照,不受车辆牌照总量控制规定的限制,上牌费用按公车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来温创办企业并长期定居的留学人员可按《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申请市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房源指标(面积根据留学人员本人具体学历、资历情况确定相应标准);未获得市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房源指标,本人购置商品房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补助留学人员应享受规定面积部分购房费用的20%,但最多补助不超过15万元。具体享受条件和审批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房管局制订。        第十三条 来温长期定居的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补助。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注册内资企业,也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标准为:科研开发型、咨询服务型为10万元人民币,生产型为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6.1万美元以上的,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留学人员企业登记引入告知承诺制。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其技术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不经评估,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股金比例可达25%;对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经投资各方约定,其成果价值占股金比例可达35%。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优先申报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支持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内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1.对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设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放区(除洞头、文成、泰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三)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精神,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符合条件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留学人员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即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企业申请、当地财税部门审核后,高新技术企业中试验和生产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承担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术造项目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率上加速50%,但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        (六)留学人员企业中,已取得长期居留证和外籍的留学人员的薪金所得,在按国家税法规定扣减800元人民币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标准3200元人民币,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        (一)留学人员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最大幅度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开具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适当降低。        (二)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先进类企业优惠措施,放宽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监管标准;对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差额核销所需凭证、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书面担保的前提下,放宽进出口核销备查幅度;放宽出口佣金支付比例限制;放宽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和帐户限额。        (三)留学人员企业因私出国商务考察人员可申请购汇,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四)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温创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益,可按外汇指定银行的当日牌价购汇汇出。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因科研、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仪器、设备及其零、配、备件的,以及企业为引进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规定到海关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进驻中国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优先获得孵化器专项资金资助,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开发〔2001〕200号)的规定,一般项目资助最高可达2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最高可达50万元。        (二)留学人员企业孵化期内(原则上为3年)租用孵化用房,在核定面积内,第1年免租金,第2年按基价的30%收取,第3年按基价的50%收取。        (三)留学人员企业孵化毕业,享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企业待遇;其产业化用地地价标准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待遇;经认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产业化用地地价标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第二十一条 要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其他园区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奖,对为我市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给予重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营、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三)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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